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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26 19:27:30
摘要: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涉企信访成为市场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多元化解是落实新时代 “枫桥经验”、化解企业矛盾的重要路径。行政机关作为治理关键主体,在诉求承接、矛盾调处、源头防控层面承担重要职能,但实践中存在角色错位、协同不足、重处置轻预防等现实问题。本文立足信访法治化与多元纠纷化解理论,厘清行政机关在涉企信访当中的核心角色,剖析履职实践困境,从职能边界、协同机制、流程规范、监督考核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为妥善处置企业诉求、构建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涉企信访;多元化解;行政机关;角色定位;营商环境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衍生的利益摩擦不断增多,涉企信访已经成为企业反映政策落实、行政执法、权益纠纷的重要途径。推进涉企信访多元化解,是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统筹协调、纠纷调处、源头治理等多重职能,但部分地区出现职能越位、责任虚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制约矛盾实质化解。本文明确行政机关在涉企信访多元治理体系中的职能定位,梳理履职现实困境与治理短板,提出可行性完善路径,为新时代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借鉴。
一、涉企信访多元化解体系的理论逻辑与行政机关的应然角色
(一)涉企信访多元化解的制度理论逻辑
涉企信访多元化解机制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营商环境精细化建设的重要创新举措。该机制整合行政、行业、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等多方解纷资源,突破单一行政处置的固化治理模式。通过对企业信访矛盾分类甄别、源头分流与就地处置,弥补传统信访处置渠道单一、效率不足的短板,契合基层矛盾综合治理的改革导向。该模式转变行政包揽纠纷的传统思维,联动社会专业力量与司法救济途径,在尊重商事自治、规范公权力边界基础上实现纠纷高效化解。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协同治理格局,推动涉企信访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源头预防,实现矛盾标本兼治[1]。
(二)涉企信访治理中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能定位
在涉企信访多元化解体系中,行政机关不再是单一的纠纷处置主体,而是统筹协调、协同治理的核心枢纽,承担多重法定治理职能。针对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涉企信访事项,行政机关负责案件甄别分类、精准分流委派,根据诉求性质区分行政争议、民商事纠纷与政策落实类问题,适配对应化解渠道,避免企业诉求推诿空转。同时,针对行政执法偏差、政策执行不当引发的信访矛盾,行政机关依托监管资源开展核查整改,联合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协同调处,主动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机关立足信访个案提炼共性治理问题,补齐制度与执法短板,实现个案处置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
(三)多元化解视域下行政权力的运行边界约束
行政机关参与涉企信访多元化解工作,必须坚守法治运行底线,严格恪守权力行使边界,杜绝公权力无限扩张。信访维稳的治理目标不能凌驾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之上,行政机关不得为片面追求化解率,变相干预商事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与私法自治空间。在纠纷处置过程中,需严格区分行政监管、市场自治与司法救济的职能边界,杜绝以行政调解替代司法裁判、以维稳施压替代自愿协商的不当治理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应摒弃大包大揽的治理模式,搭建专业化解纷平台,培育律师、行业专家、商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通过规范化制度保障多元力量有序履职,实现高效解纷与权力规制的双向统一。
二、涉企信访多元化解体系下行政机关履职的现实困境
(一)角色定位模糊,存在越位与缺位双重问题
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对自身职能把握不准,出现两种实践偏差。一方面存在职能越位,把本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合同纠纷,强行纳入行政主导调解流程,过度干预市场主体利益协商,以行政压力促成和解,调解合意真实性不足。另一方面出现履职缺位,遇到跨部门、历史遗留类复杂涉企信访,各部门相互推诿,仅仅做程序登记、简单转办,缺少实质性协调推动,企业诉求长期悬置。部分地方将涉企信访化解率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容易催生重结果、轻程序,重息访、轻权益保障的治理偏差[2]。
(二)多元主体协同机制运行不畅,社会力量参与程度有限
多元化解的核心在于多方力量协同,但实务运行依旧高度依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渠道不够通畅。一是部门壁垒突出,涉企信访常常横跨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多个职能部门,缺少常态化信息共享、联合研判机制,案件流转效率低下。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流于形式,不少地区虽然建立调解专家库,但专家调动、经费保障、案件指派制度不完善,大多停留在纸面制度,实际参与涉企信访处置的频次较低。三是访调对接衔接不够顺滑,信访程序与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之间的转介标准不清晰,调解成果缺少稳定法律效力保障,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依旧反复信访。
(三)重事后处置,源头风险治理能力较为薄弱
当前不少行政机关工作重心集中在已经爆发的信访个案处置,源头预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涉企信访数据缺少常态化梳理研判,不能从批量信访案件当中识别行政执法、政策落地当中的共性漏洞。行政执法事前提示、企业风险提示等预防性手段运用不足,企业诉求往往积累到信访阶段才得到重视。同时政企常态化沟通渠道不够健全,部分中小微企业诉求反馈渠道有限,矛盾小问题拖成信访积案。
(四)程序规范与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涉企信访多元化解缺少细化统一操作规范,案件分流标准、调解启动条件、办理时限、当事人权利告知等流程细节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行政机关开展调处工作过程记录不全,企业很难举证行政不当干预。考核机制设计不够科学,部分考核片面侧重息访数量,忽视矛盾实质化解质量。同时纠错监督渠道有限,企业遭遇行政机关不当施压、推诿拖延时,权利救济路径不够清晰,制约多元化解体系效能释放。
三、涉企信访多元化解体系中行政机关履职优化路径
(一)厘清权责边界,校准行政机关多元治理角色
首先要明晰权力行使边界,坚持法定职责原则。纯粹民商事纠纷,应当优先引导至商事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行政机关重点处置和行政履职直接相关的涉企信访事项,杜绝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达成调解协议。扭转 “大包大揽” 工作模式,把行政机关工作重心放在诉求甄别、统筹协调和源头治理上,回归组织者与保障者定位。优化政绩考核导向,弱化简单息访率指标,将矛盾实质化解、企业权益保障、源头风险治理纳入考核维度,破除为完成考核指标而开展形式化化解的现象。
(二)健全多方联动协同机制,激活社会专业力量
构建标准化访调对接工作流程,明确涉企信访案件分流条件,对适宜调解的事项,经企业当事人同意后移交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组织处理。搭建跨部门涉企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针对跨领域疑难案件开展联合研判,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壁垒。完善社会力量保障机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规范行业专家、执业律师参与案件处置的遴选、指派、酬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优势。打通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衔接通道,对经多元化解达成的合意协议,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强化调解成果法律效力,减少反复信访问题。
(三)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推动从事后处置转向未诉先防
行政机关建立涉企信访案例定期研判制度,梳理高频信访背后暴露的政策堵点、执法短板,形成类案治理建议,推动政策细则优化与行政执法规范化改进。完善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面向中小微企业搭建诉求收集渠道,提前疏导经营过程当中的矛盾隐患。推行行政执法风险提示,在监管执法过程当中做好释法说理,减少因执法不规范引发企业信访矛盾,实现矛盾风险的前端过滤,从源头上压降涉企信访增量。
(四)完善程序规范与内外监督,筑牢法治化运行底线
细化涉企信访多元化解操作细则,明确案件受理、分流、调处、反馈全流程要求,落实办理时限、当事人权利告知、全过程记录归档制度,做到每一个案件流程可追溯。构建内外结合监督体系,内部依托信访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自查纠错。外部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引入司法监督,法院在司法确认环节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施压等违背自愿原则情形。同时适度推进办理过程信息公开,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前提下接受社会监督,约束行政机关履职行为,保障涉企信访多元化解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3]。
结语
涉企信访多元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抓手。行政机关在这套治理体系中,兼具统筹枢纽、协同调处、源头治理、资源保障多重身份,实践当中需要警惕角色越位与履职缺位问题。只有厘清权责边界,打通多方协同壁垒,强化源头风险防控,完善程序与监督制度,充分调动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够真正实现涉企矛盾实质性化解,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公平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隆淇. 例外性补充兜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视角下的行政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路径 [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5,25(02):28-37.
[2] 王聪. 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 [J]. 行政法学研究,2021 (5):55-66.
[3] 秦前红,李天雨. 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检视与规范构建 [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4,51(3):71-81.
刘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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